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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之后,贾跃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担责与执行|信实说法

发布于: 2018-01-18 19:08:29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案例一:贾跃亭出走半生,甘薇归国清债

说到夫妻债务,我们便不得不提及近些年互联网圈的红人贾跃亭先生。曾几何时,贾跃亭带领着乐视系在互联网圈风生水起,甚至被业内看好为继BAT之后的第四大互联网“新贵”,风头一时无二。然而,人生的大起大落来的太快,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致使乐视系和贾跃亭对外有负有大量债务和担保债务,彼时,贾跃亭做出了人生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出走美利坚,做一个安静的造车少年。于是乎,在重重压力之下,贾跃亭之妻甘薇回国后,上演了一出鹣鲽情深的还债大剧。


案列二:李明撒手人寰,金燕举步维艰

在网络的另一端,与甘薇经历相似的是替夫还债的金燕。2011年,小马奔腾红极一时,其实际控制人李明与资本方建银文化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于2013年12月31日成功上市,则李明与李氏姐妹应予以一次性回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然而,2014年1月2日,李明突发心肌梗塞,撒手人寰。谁曾想,李明这一手人生梭哈,带走了爱妻金燕的一生荣华。建银文化一纸诉状将金燕及李氏姐妹告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真可谓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新法颁布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开始施行,《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解释》正式施行的背景下,不由得引发了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1. 贾跃亭对外所负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还需要偿还么?

2. 贾跃亭和李明对外直接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和金燕还需要偿还么?

3.如果配偶一方不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如何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新法解读

本次《解释》正文不足400字,可谓字字珠玑。一言以蔽之,根据《解释》的规定,认定夫妻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该等认定可以用下图表示:




了解《解释》的内容后,让我们回到前面的问题:


1. 贾跃亭对外所负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还需要偿还么?

该问题在《解释》施行前,最高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该复函的内容,贾跃亭个人对外所负的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自不必偿还该等债务。


2. 贾跃亭和李明对外直接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和金燕还需要偿还么?

关于贾跃亭和李明对外直接负债的部分,在《解释》施行之前,法院系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导致甘薇和金燕走上了漫漫还债路。

而《解释》施行后,贾跃亭和李明个人对外负债的部分,并不存在甘薇和金燕“共签”或事后追认,其对外直接负债也无法认定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无法被认定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甘薇和金燕自无需再为夫偿债。

《解释》的出台仿佛无数为夫还债妻子的救命稻草,也许此刻甘薇和金燕有一种天亮了的感觉。

三、执行实务

话到这里,还未结束。既然个人对外担保债务和不符合《解释》规定的个人负债均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益,后续执行工作又将如何开展?夫妻的共同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简而言之,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如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夫妻共同财产亦是会被采取执行措施的。


2.回到前述案例的主人公贾跃亭。由于贾跃亭对外的巨额负债,其与甘薇名下的房产、存款及乐视系股票等已被包括招商银行、华福证券及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采取了查封及冻结等司法措施。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厦门地区法院执行部门关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实务情况,笔者认为,即使《解释》实施后,导致贾跃亭的债务均被认定为仅属于个人债务,但前述房产、存款及乐视系股票在被认定属于贾跃亭与甘薇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无论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仅登记在甘薇一人名下,人民法院亦将对该等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需在后续拍卖变现时预留非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份额。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