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瓶颈面临重大突破——债转股新规亮点评析|信实说法·清算及破产法律事务部/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1-29 17:01:41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平、张光辉
来源:信实清算及破产法律事务部/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问题日益爆发,一些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为解决此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将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作为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解决途径之一。但是,由于政策及相关规范未尽全面,债转股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根据瑞银统计显示,目前共公布81个市场化债转股案例,总规模1.04万亿元,其中只有13.7%已经执行,进度缓慢,瓶颈明显。
有鉴于此,2018年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市场化债转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实施意见。该通知虽然只有十条规定,但针对性很强,突破很多,主要有如下四大亮点:
一、丰富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方案,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此项新规,极大地拓展了债转股的范围和形式,不再拘泥于纯粹的债权转股权的模式,将有效降低转股过程中的风险,是债转股工作的一个重大突破。具体体现在:
1、《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2、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通知》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3、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通知》第八条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但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
二、放宽对实施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和实施机构的限制。
1、支持各类所有制的对象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第四条规定,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之前市场化债转股只有国有企业在做,新规实施之后,除了国有企业,其他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允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主体的大范围扩大,可谓是一个重大突破,将极大地刺激和促进债转股的全面实施。
2、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以前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只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现在新规又增加了股权私募基金,相当于在这个市场上放了鲶鱼进来,会让市场更加有效率。未来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结构有望变得更加多样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重要投资主体。
三、扩大可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种类。
1、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通知》首次允许将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此前国发(2016)54号文的配套文件只涉及银行债权的债转股,此次《通知》第五条提出,债转股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实施债转股时,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的方式实现。目前的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银行所属实施机构等。对此,《通知》第五条又规定,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2、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类型债权。
《指导意见》规定,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等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通知》第六条则进一步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的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实施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实施债转股的债权种类范围的扩大,将有效促进债转股市场的活跃和效率,比如券商持有的信用债实施转股权具有更多的优势,但之前并未纳入债转股的范围,新规实施之后即可实施债转股。
四、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创新。
《通知》第九条规定,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通知》还指出,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如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通知》作为鼓励推进债转股发展的框架性文件,为债转股的后续推进发展打下了扎实的框架基础,可以预见,国家各部门后续必将根据《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推出各项具体贯彻落实政策和措施,债转股工作必将迎来更多的政策红利的落地。
综上所析,针对市场化债转股实践中的问题,《通知》突破很多、亮点丰富、释放了很多的政策红利,既肯定了现有的债转股实践成果,也解答了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疑问,更明确了今后债转股发展的方向,必将对该项工作后续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危困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对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发展也将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银行、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有效推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加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加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全部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实际转股金额。实施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说明与企业所签协议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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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