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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免责吗?|信实观点·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4-13 15:24:36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郝成禹

来源: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换言之,即使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本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残疾护理费及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交性工亡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员工可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劳动者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关部门责令全额补缴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等行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针对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或拒不办理与前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转接关系的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一、如该劳动者仍在试用期的,建议将劳动者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若该录用条件能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即告知劳动者或在劳动者转正前取得劳动者的确认,更为稳妥。为保留相关证据,建议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并留存劳动者签收确认的相关记录。


二、如用人单位规定前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对策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规章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通知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即使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有权直接从劳动者报酬中代扣代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故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


结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负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要求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维护全体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