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申报债权|信实观点 · 清算及破产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6-14 09:36:10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洋凌
来源:信实清算及破产法律事务部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必备程序,也是管理人的基础性工作。信实律师从以下几点介绍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及其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具体而言: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公告指定的债权申报地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包括本金债权和孳息债权。申报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应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成就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4、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5、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交有关证据;
6、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或债务的连带情况;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9、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0、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2、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的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3、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14、申报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破产案件、进行债权申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