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信实说法
发布于: 2018-07-19 14:54:2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煌律师团队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新旧诉讼时效的过渡适用“从旧兼从长”原则,一言概之:《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若诉讼时效期间按《民法通则》计算尚未满二年(详见旧法链接一)或者一年(详见旧法链接二),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旧法链接一
《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旧法链接二
《民法通则》【一年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案例示例
若2015年9月30日前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已届满前述的两年或者一年的,则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若2015年10月1日后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未满前述的两年或者一年的,则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注:上述案例示例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新法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