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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信实说法

发布于: 2018-07-19 14:54:2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煌律师团队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新旧诉讼时效的过渡适用“从旧兼从长”原则,一言概之:《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若诉讼时效期间按《民法通则》计算尚未满二年(详见旧法链接一)或者一年(详见旧法链接二),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旧法链接一

《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旧法链接二

《民法通则》【一年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案例示例


2015年9月30日前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已届满前述的两年或者一年的,则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015年10月1日后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未满前述的两年或者一年的,则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注:上述案例示例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新法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