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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解析︱信实观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9-03 11:39:01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有限、谢冬冬

来源:信实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建筑行业是农民工大量聚集的行业,亦是工伤事故频发的领域。但是,因建筑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建筑企业负担较重又利润较低、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较为薄弱等因素,诸多建筑企业存在较为随意的用工现象。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替代的情况较为普遍,且较多建筑企业仍然认为其已经购买商业保险,已足以承担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而需要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实有必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之规定,辨析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以厘清建筑企业目前仍然广泛存在的认识误区,协助其进一步预防法律风险。


一、建筑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已经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形而予以免除,农民工可对两种保险待遇同时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等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向职工支付工业保险待遇费用的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性质上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实际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裁判的规定、意见,已原则上允许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即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2017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明的(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之指导性案例,亦肯定了上述的观点。

 

因此,认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替代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之认识误区,应当予以厘清。基于上述分析,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二、建筑企业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而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即可以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组成部分,一般应当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习惯上称为“五险合一”)一并缴交,缴交的基数及其成本较高。但是,基于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上述特点,国家以及各地区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作出有别于一般用人单位的规定,即允许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而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可以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进一步而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单项缴纳、单项参保。相关规定例举如下:

 

(一)国家层面




(二)地方层面(以福建省、厦门市为例)





以厦门市为例,建筑企业可以按照建设项目参保,参保费率为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费总额由税务机关核定、开具缴费单,并由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交,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花名册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因属于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者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而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者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

 

此外,为降低用人单位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项目职工适用本办法。”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费用的情形下,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形式,可以增加支付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需要向农民工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分散、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总之,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也是建筑企业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手段。从“五险合一”到“单项参保”再到“补充保险”,现行有效的各种规定,较好平衡了建筑企业负担与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矛盾。建筑企业应当厘清对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认识误区,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防控相应的用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