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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额民间借贷未举债夫妻一方抗辩思路|信实观点·家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09-03 15:11:3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若阳

来源:信实家事法律事务部




民间借贷作为普通民众之间的经济融通行为,具有长远的历史渊源。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因同时涉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婚姻关系内部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价值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裁判标准与案例代理实务经验,为小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举债夫妻一方提供有效的抗辩思路,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一、前世: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被负债的夫妻一方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中国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家事代理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民间借贷用途,以及优先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考量,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一般均倾向于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共财共债”,辅以例外排除的裁判思路。


上述司法裁判标准,直观体现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称“原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及后续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升级补丁。(有兴趣读者推荐阅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意见的前世今生》华山博发表于无讼阅读)

 

二、今生:举债合意与借贷用途的审查,“反二十四条联盟”的胜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一方对外借贷高额款项,用于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非家庭日常生活用途),以及夫妻婚姻关系新态势(婚内财产关系、离婚纠纷中虚构债务等),原二十四条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产生了不为少数的“被负债”的夫妻一方,确实导致该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无法受到妥善保护的客观事实。也因此产生了一个反对原二十四条,主要为女性,因夫妻一方举债而被负债的松散社会团体“反二十四条联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转变了对夫妻共同债务长期的认定思路,网络有趣的评论认为,该司法解释是“反二十四条联盟”的胜利。


该解释第一条,重点要求人民法院审查举债合意,即夫妻另一方在举债时是否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或者在知悉借贷事实后,是否有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该裁判规则下,未有举债合意一方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该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则重点要求人民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有举债合意情况下,继续审查借贷金额以及借贷用途。在夫妻另一方未有举债合意情况下,基于综合考量家事代理的理论,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人民法院仍然支持债权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三、最新司法裁判规则下,小金额民间借贷中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应诉思路


债务人未按期归还欠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为能够使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势必将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在笔者检索、了解的大量案件中,作为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大多为女性),在接到法院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前,往往对于案涉民间借贷一无所知,对于突如其来的诉讼惊慌失措,未能采取有效的诉讼应对措施,错失最佳的抗辩时机,导致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莫名背负债务。


笔者建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在接到法院相关通知后,应当积极应诉,可参考下述应对思路,采取有效的抗辩措施,帮助人民法院厘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有利于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公正裁判。


(一)不存在举债合意的答辩与质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及配偶归还借款,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借贷的相关事实,并举示债权凭证。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一般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还款承诺、银行转账记录等。


未举债夫妻一方在接到法院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后,应积极参与诉讼,对债权人起诉状所述民间借贷的基础事实进行核查,核查借贷是否真实,举债一方借贷的原因、借款用途,并核查借款证据债务人签名。


如起诉状未有共同举债的陈述,债权凭证未体现有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签名,也未有事后共同还款的承诺,建议未举债夫妻一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本人未向债权人举债,也不同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抗辩理由。并在庭审质证时发表债权凭证没有本人签名,证据材料并未体现本人承诺共同还款的质证意见。


则人民法院审理时一般即可作出未举债一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内心确信,进而将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转为案涉借款是否为超过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借款。


(二)“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债务的举证


此次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并未作出详细的解释与规定,则在小金额民间借贷中,未举债夫妻一方如何通过有效的举证,使法官确信案涉债务是另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负债,最终作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是该类案件的关键。


笔者总结可按下述两方面进行举证:


1.债务人家庭无须因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对外借款

 

未举债夫妻一方可以收集包括: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工作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开具或提交社保记录)、收入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开具或提交税收记录、银行流水)、储蓄情况(可提供借款发生前后的银行流水)、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数据等,用以证明未举债一方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足以应对日常家庭生活支出,债务人家庭无须因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对外借款。

 

2.举债夫妻一方举债有其他用途、目的,不是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未举债夫妻一方可以收集包括:举债一方同一时期内有多笔借贷情况存在,数额远超过正常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权凭证,举债一方因被追堵讨债的照片、监控视频,举债一方给未举债一方写的保证书或承诺书等(实践中该项证据的取得较为困难,但如举证,有利于法官内心确信)。


根据笔者作为多起民间借贷未举债夫妻一方代理人的诉讼经验,上述抗辩思路均获得人民法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结果,应属有效抗辩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的调整,是应对社会关系发展的适时修改,是对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保护,由衷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被负债”的夫妻一方了解现行的司法裁判规则,为其提供有效的自救方法与思路,保护其自身合法利益,远离“负债”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