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即将正式实施,重点内容深度解读|信实观点·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8-12-11 15:21:56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敏超
来源:信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2018年8月3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全文共7章89条。
一、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1.依托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区别于传统的线下商务 。
2.销售商品:有形产品、无形产品如电子书、计算机软件等;提供服务如滴滴出行、在线租房、在线购票等 。
3.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商业活动 。
(二)除外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平台内经营者
3.其他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淘宝、滴滴出行、美团外卖等。
(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入驻淘宝、京东等平台的商家。
(三)其他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小米商城、七匹狼官方商城等。
争议焦点: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1.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
2.微信本质属性是社交平台,微信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3.微商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
4.微商利用微信的社交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属于“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类似案例:利用具有社交属性的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自然人开设的网络店铺)是法定义务, 细化的市场主体登记规定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禁止“刷单”、“炒信”等。
(五)精准营销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不禁止精准营销,但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回应“大数据杀熟”等案例 。
(六)搭售
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回应携程搭售、捆绑销售等事件。
(七)押金退还义务
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押金的法律性质:履约保证金 。
回应共享单车等押金难退的问题 。
(八)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回应京东、阿里双十一促销“二选一” 等事件,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商家只能入驻一家平台。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义务
(二)特定信息的报送义务
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纳税信息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
1.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相应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应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等事件。
相应责任的确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能是连带、补充、按份责任等。
(四)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1.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删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2.通知-反通知规则
反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争议焦点:“十五日内”,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此等期限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