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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端午礼包/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新规亮点解读|信实说法·证券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7-10-16 17:50:25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光辉律师/合伙人

来源:信实证券法律事务部




端午前夕,资本市场最重磅的消息莫过于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新规的突然发布。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随后沪深交易所也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与细则以下合称“新规”),新规是在2015年7月8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前述两文下合称“旧规”)的基础上,再次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股份减持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长期以来,中国股市在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上偏重于对融资方及大股东利益的保护,一些融资方不重视上市的经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反而利用各种规则漏洞,配合一些机构在二级市场推高股价(比如利用高送转)后进行恶意减持、清仓式减持,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多年来股市难脱“圈钱乐园”和“赌场”的骂名。此外,股市这几年的定增扩容和自去年开始的IPO大扩容,导致下来即将产生限售解禁高峰潮和堰塞湖,解禁市值初步估计将有几万亿,必将对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压力,而且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故监管层此时火速推出减持新规,对于缓解即将到来的大小非限售股解禁高峰期对股市的冲击,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是个极大的制度调整和保障。新规的发布,也标志着中国股市从侧重保护融资方利益转向注重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制度平衡调整,可谓监管层送给投资者的股市端午节礼包!

 

新规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其中不乏亮点,具体解读如下: 

 

扩大适用范围

新规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新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特定股东,如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包括受让方)。

上市股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股东。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也受新规约束。

应注意的时,按照新规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即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新规规则。此外,除新规规定的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减持不受新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


强化减持承诺的履行

新规要求,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细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

减持额度限制。新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一年之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最多只能减持4%。与前规相比,新规的规范对象增加了特定股东。

特定股份股东减持的额外限制。新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90日内不超过1%的规定外,还规定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此规是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定增和重组股东。

 

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

旧规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并没有限制,导致许多股东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过桥减持”,以规避相关监管。此次新规对大宗交易减持进行了规范,堵住了法律漏洞,主要如下:

出让方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一年之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最多只能减持8%。

受让方6个月限售期。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此规加大了受让方的过桥风险,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现象。

 

完善“协议转让”减持规则

新规要求,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规要求,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90日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份1%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新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规要求,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同样应当遵守90日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份1%的规定。


合并计算

新规规定,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新规规定,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新规规定,股东通过集合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严格规范不得减持的情形

新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不得进行减持:

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

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

大股东、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化了对董监高的减持限制

新规针对以往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提前辞职以规避减持限制的漏洞,对董监高的减持限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强化。新规要求,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事前披露。新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事中披露。新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事后披露。新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股权质押的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严格对违规减持的处罚

新规规定,对违反新规、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可以处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处理。


立即施行

新规规定,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即2017年5月27日)起施行。所有符合新规的市场主体,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对于新规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新规的要求。这个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坚决抑制利用制度缺漏进行恶意减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其他问题

若股东持有受到新规限制的股份(下称“受限股份”),又持有不受到新规限制的股份(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下称“不受限股份”),减持时如何认定是否违规呢?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按三个优先计算原则来把握:

1、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限股份。如大股东在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可视为受限股份。

2、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限的股份。如如大股东在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不受限的股份。

3、首次公开发行(即IPO)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在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起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