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与文章 > 信实观点

返回

从科创板看A股资本市场的制度突破与创新(下)|信实观点•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9-03-11 11:06:58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八、减持制度宽严结合

 

科创板制定了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与A股市场相比,科创板的减持制度更加严格,体现了“卖者有责”的监管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约束与激励作用相匹配的特征。具体主要有如下突破和创新:

 

1、根据企业在上市时是否盈利,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减持制度,上市时未盈利企业相关主体的锁定期较上市时盈利企业的锁定期更长。

 

2、就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作了专门的规定,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其他减持规定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相似。

 

3、规定了特殊时期不得减持。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科创板与A股其他资本市场关于限售减持制度的主要区别比较见下表:

 

主体

科创板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1.上市时未盈利的:

①在实现盈利前: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有关规定;

②公司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2.上市时盈利的: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特殊限制: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发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自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的(仅限于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时未盈利的:

在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  也须遵守该规定。

2.特殊限制: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发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仅适用于中小板。)

 

核心技术人员

1.上市时未盈利的:

在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 也须遵守该规定。

2.上市时盈利的:

①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②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无特殊规定。

 

九、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

 

科创板退市制度被称为史上最严,有执行严、标准严、程序严等特征。科创板设置了四大类强制退市程序:(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类情形);

(2)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五种情形);

(3)财务类强制退市(包括五种情形);

(4)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八种情形)。

 

科创板还规定,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程序,也不得申请重新上市,这比A股的退市标准要严格许多。

 

而在A股退市规则中,由于退市制度较为宽容,还有“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宽限条款,这导致了A股退市周期漫长、退市效率低下,实际退市甚少,有的退市公司还能卷土重来;其次易引发制度博弈与政策对弈,助长炒壳、爆炒垃圾股投机气氛,价值投资理念难以形成,投资者利益因之受损。

 

而科创板不仅创设了更加严苛的强制退市制度,而且废除了现行A股退市制度中有关“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陈规旧制,对退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这极大地缩短了退市周期,简化了退市流程,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严格的退市是市场保持优胜劣汰的重要保证,按照这个退市制度,科创板完全可以做到有进有出、以退促进的市场。这一全新的退市制度将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及淘汰机制作用,亦是对A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和创新。

 

十、股权激励更加灵活宽松

 

科创板企业多数具备“科技创新”且快速发展的特点,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往往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的股权激励之必要性相较其他行业更强,作用也更大,故科创板在股权激励制度也进行了大胆创新,更加灵活宽松。体现在:

 

1、上市前股权激励允许期权:以往A股上市的公司一般被要求上市申报前股权要确定,不能有期权,因此在股权激励中一般会要求IPO申报前的期权安排会加速行权或撤销,以满足股权清晰确定的上市要求。考虑到科创板企业估值高、成长性快,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需在企业上市前完成行权存在较大的资金成本压力;同时参照海外上市的惯例,上市时一般也会允许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期权计划,即在企业上市盈利并符合行权的条件后再行权,故科创板允许公司上市前可以制定期权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并需遵循以下关注点:

1)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商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2)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3)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4)行权不得造成控制权变更。

 

2、上市后股权激励安排更加灵活宽松:

1)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新增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A股原来的要求是不低于定价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科创板则突破此限制允许低于50%,将更有利于激励对象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激励收益。

3)放宽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上限: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从原来的10%放宽到20%

 

十一、露制度更加完善

 

科创板将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制度,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目前的A股更进一步,并贯穿在受理、审核、注册决定、询价和发行等各环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扩大了预披露信息和文件范围。上交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时,前述披露文件应在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公开。

 

2、对尚未盈利的发行人有特殊披露要求。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有特殊披露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4、对红筹企业有特殊披露要求。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5、首次要求披露发行询价中的报价平均水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如果定价超过平均水平,要求披露定价理由并作风险提示。

 

6、在技术上,证监会与上交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结语

 

科创板+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智慧结晶。科创板的出世,是贯彻国家“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立强大的资本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直接融资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制度建设成果,它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有效助力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科创板的出现意义重大深远,值得欢迎和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