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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一哥”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200亿!祸不及家人?|信实观点·家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9-05-21 17:11:05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许琦翔、邓丽宾

来源:信实福州分所 治家婚姻家事团队





2017年,“私募一哥”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0亿元。

 

时隔两年多徐翔案又起波澜,徐翔的妻子应莹请求与徐翔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的合法财产,那么110亿与90亿如何执行,是否会涉及应莹的财产?


详情如下:

1996徐翔高中毕业,持三万人民币进入宁波市解放南路上的证券交易大厅炒股

1998徐翔与应莹相识

2000徐翔与应莹正式恋爱

2004徐翔与应莹登记结婚

2005徐翔与应莹的孩子出生,徐翔从宁波迁到上海

 

徐翔在经历了2007-2008年A股的一波大牛市后,于2009年12月7日,在上海成立了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泽熙投资管理资金规模将近200亿元,“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巅峰榜”中,泽熙投资以平均217.54%收益率位居股票型阳光私募之首。

 

2015适逢A股股灾后期,徐翔在给奶奶祝寿后回上海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6徐翔被指控操纵证券市场罪

2017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0亿元

2019应莹提起离婚诉讼

 

在生活中,

 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获刑, 

 往往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

如果夫妻一方被判处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财产

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吗?


一、财产执行范围

 

1.罚金

 

涉及到刑事犯罪判处罚金,应当是谁犯罪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可见,罚金是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该笔巨额罚金的执行只限于徐翔的个人合法财产,应莹是不需要替他支付罚金的。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夫妻双方名下合法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内。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没收财产的范围不但仅限于个人所有合法财产,而且,对于犯罪分子配偶的财产不得没收,还应当保留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如果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的话,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二、财产权属的甄别

 

1.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财产形式有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有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法院需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权属甄别,不能以应莹或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来执行。

 

在执行前,如果徐翔的财产与其父母或应莹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徐翔个人所有的份额后再执行。

 

2.个人财产与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需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假设徐翔夫妻双方名下只有一套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如果双方的唯一住房,是用徐翔违法所得的资金购买的,那么,该房产被查封、拍卖后,其中包含的违法所得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如果该房产是使用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购买的,只能对于房产中属于徐翔的部分予以执行罚金刑或没收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范畴;

 

但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房产往往会造成夫妻另一方没有房子居住。

 

因此,这一执行方式通常不好落实,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法院将唯一住房拍卖,将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予以没收,剩余部分归还给夫妻另一方。


三、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相关报道,应莹曾对徐翔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她认为法院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资产中,有一些她的合法资产受到了不恰当地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因此,如果夫妻合法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能否离婚

 

应莹于今年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应莹能否离婚?

首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应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徐翔目前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使徐翔不同意,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徐翔夫妻二人有婚内协议,那么约定优先

 

至于他人名下财产,比如徐翔母亲名下的股票,应莹可以提供的证据证明股票实际为徐翔所有,如果最后法院认定为徐翔所有,那么离婚时应该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

给自己与家人带来无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