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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优税团队】国庆节前小安利——何以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信实观点

发布于: 2019-09-30 14:59:55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莹、周晓娟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予以扣除,但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作为扣除的依据呢?只能是发票吗?

 

一、案例导入

 

“中律评杯”2018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中,主办方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8年度十大涉税案例(按评委投票多少为序,评委投票相同的,以网友投票多少为序)。其中,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处理纠纷一案,被评选为第一个案例,案情简要介绍如下: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从4家案外公司取得合计人民币146,226,770.12元的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名目下支出情况包含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人民币145,422,763.12元。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调增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145,422,763.12元,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三百多万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因此,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维持了上述处理决定。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判决认定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案例分析

 

前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的工资性支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此,属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对于没有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是否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前述规定只规定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是没有规定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等成本支出是真实发生的,并且有相应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佐证,就可以视为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优税律师提示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的时候,发票作为合法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发票并不是唯一的合法证据,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有鉴于此,优税律师提示: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发票的成本支出,应当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并不是都不能税前列支。建议咨询税务方面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及时妥善取得相关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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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优税团队,不仅有优秀的涉税法律服务律师,还有知名院校优秀的财税博士、财税教授作为团队的特聘顾问,致力于通过优质的涉税法律服务,为客户优化税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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