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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建国首部法律你知道吗?|信实观点·家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9-10-08 16:24:58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许琦翔、刘梅

来源:信实治家团队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七十个年头。

五星红旗在神舟大地上飘扬,飘扬。


七十年间时光匆匆,岁月如流沙般在指缝间悄悄流逝。

蓦然回首,时光留下了许许多多的名字。


你知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吗?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

他年燎原长征路,今朝漫步新征程。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他年燎原长征路


时间回溯到1921年。


在祖国满目疮痍之时,星星之火在华夏大地上点起,血战湘江,四渡赤水,激战独树镇,强渡大渡河,浴血娄山关、飞夺泸定桥、鏖战腊子口……燃烧出一片崭新的天地。


1949年,星星之火凝成不灭的炬,涤荡百年屈辱、千年沉疴。10月1日,毛主席让世界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1949年的中国,百废待兴。想在刚刚结束了“十年内战,八年抗战”的土地上“种遍自由花”并不容易,于是,新中国选择先从《婚姻法》开始,要治好大国,先要治好小家。


2.今朝漫步新征程 


新中国是拖着长长的封建主义的脐带,跨越资本主义径直进入社会主义的,因此,还带有浓厚的旧中国的痕迹和烙印。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


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经历了41次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这部八章27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


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


新郎、新娘的名字并列在一起。婚书中除新郎、新娘外,父母、媒人等都不再出现。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

积跬步,至千里。


《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


新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结构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制度的建立与意识形态的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婚姻法》直接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封建权力结构发出挑战,必然遭到强大的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和反抗。


《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妇女获得一定的经济地位,渴望摆脱不幸福的婚姻。


但不少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被干涉,妇女因受压迫、受虐待要求自由结婚、离婚而遭杀害的案件,因不堪忍受旧势力残害而被迫自杀或他杀的数目居高不下,各种惨剧悲剧触目惊心,一时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难以执行,不仅是因为封建残余的思想存在于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大批干部都来不及接受法制思想的教育,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陈规旧习直接影响他们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审理。


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员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120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


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重点地组织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那些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迫使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及犯罪者(包括干部),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追究领导责任。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


同时,《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


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婚姻法的完善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1.1980年修改


第一部婚姻法一用就是30年。


30年过去,1950年《婚姻法》的有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面临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例如:结婚年龄规定得偏低(男20岁,女18岁),允许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条件过宽等。


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亮点为:


1. 提到了计划生育的政策,2年后正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影响了几代人;

2. 提高了法定的结婚年龄;

3. 明确了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

4. 增加了离婚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2001年修改

 

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2001年《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


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


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


“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


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以下内容: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

 

为此,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


《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首部法律,从起草到颁布,再到之后的宣传和不断的完善,在七十年的峥嵘岁月中,和新中国一同成长。


可能它不是一部完美的法律,可是它始终坚持着自我革新,与时俱进。同我们的祖国一样,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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