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还是碰瓷,认定影视侵权需要哪些实锤?|信实观点·尚影娱乐法团队
发布于: 2019-10-22 16:29:18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信实尚影娱乐法团队
尚影娱乐法团队是福建较早成立的娱乐法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毕业于UCLA(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新南威尔士大学、国立清华大学(中国台湾)、厦门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团队多位成员除具有知识产权、公司等法律专业学位外,还具有艺术市场、音乐表演、传媒、工科等跨学科学位背景。团队为影视听传媒企业、游戏企业、体育企业及明星个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若您有需求,可咨询团队客服(电话微信同号):135 9950 5395
今年七月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上映以来迅速霸屏热搜。截至10月16日,《哪吒》票房已达49.713亿元,超越《复仇者联盟4》荣登中国电影票房总榜亚军,成为内地动画电影的一匹黑马。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哪吒》迅速走红的同时,也陷入了抄袭风波。
8月9日,一位名为“石璟箜篌”的网友在微博宣称《哪吒》严重抄袭了创意舞台秀《Memory5D+五维记忆》(简称“五维记忆”)。之后,《五维记忆》的版权公司中影华腾更召开维权声明发布会称,《哪吒》从故事情节、大纲设置、场景设计甚至海报等多方面与该创意秀高度相似,存在严重抄袭。
“抄袭”二字一直是原创作品的大忌,特别是国产电影更是不停在与抄袭作斗争。近年来,稍有水花的国产电影,很多都陷入过抄袭的风波。而《哪吒》作为国漫崛起道路的重要里程碑,涉及抄袭一事更是吸引了无数业内人士和网友的眼球。
经查询,《五维记忆》的确拥有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原创著作版权。其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A-00662044 ,登记日期是 2018年11月09日。但《五维记忆》指控的海报存在抄袭、核心人物及场景剧情上存在的抄袭是否有据可依?中华影腾拿出的所谓实锤究竟能不能判定《哪吒》抄袭?影视抄袭究竟如何界定?
提到影视抄袭,就避免不了谈到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其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根据该原则产生了影视文学作品侵权的基本判断方法:接触+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接下来一一进行具体分析。
条件一:接触。通常来说,只要权利人的作品发表了,就推定其他人能够接触到。比如在《夏洛特烦恼》案中,被告提出《佩姬苏要出嫁》的电影剧本很早在网络上全文发表过,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则可以推定为《夏洛特烦恼》出品方及编剧可以接触。
条件二:实质性相似。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与之前提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密不可分。该原则虽在理论上不难理解,但在实践上却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侵权的难点。
表达是相对于思想而言的,它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两者的分界在于内容的抽象程度。以故事情节为例,当对作品的故事情节概括抽象到一定程度,其已脱离表达的范畴,则其属于作品的思想,比如两名婴儿在出生时被抱错而交换人生的故事情节任何人都可以拿来创作,没有人能垄断这一主题,但当这种思想不断具体、不断塑造,就越可能成为表达。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一般可以采用“三步法”进行认定。
第一步为“抽象法”,即把双方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予以摘除,不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第二步为“过滤法”,即将双方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予以排除,不将其纳入侵权认定的考量范围。
第三步为“对比法”,即将前述两个步骤排除剩下的部分进行比较,若构成实质性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遵循上述思路,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也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而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
不难看出,影视侵权的认定是一个繁复的过程,就像在迷雾中的探索,需要不断抽丝剥茧,反复对照。除具备基本法律素养外,还需要匹配影视、知识产权等领域能力。《五维记忆》的制作公司声称:“《哪吒》电影的部分场景及设计抄袭了他们的舞台秀《五维记忆》”,但正如上引北京高院的意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五维记忆》出具更多的证据,能否认定侵权目前还难以判断。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给您带来本案背后的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