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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时间!我们来聊聊影视产业法律风险防范(上)|信实观点·尚影娱乐法团队

发布于: 2019-11-21 15:18:0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尚影娱乐法团队

尚影娱乐法团队是福建较早成立的娱乐法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毕业于UCLA(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NSW(新南威尔士大学)、国立清华大学(中国台湾)、厦门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团队多位成员除具有知识产权、公司等法律专业学位外,还具有艺术市场、音乐表演、传媒、工科等跨学科学位背景。团队为影视听传媒企业、游戏企业、体育企业及明星个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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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届金鸡百花电影节已于19号正式开幕,无论是厦门乃至全国的影视行业从业者,抑或是对文娱行业有所关心的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闲谈中都显示出对厦门首次承办金鸡百花电影节的热忱之情。金鸡百花在厦门的长期落地,带来的不仅仅是星光熠熠的典礼和如火如荼的配套活动,作为厦门市近五年城市建设的重要规划,在刚过去不久的八月,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9〕240号)、《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厦府〔2019〕237号),给影视行业相关企业在厦门的落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利好扶持政策,其中包括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动画作品播放奖励、电影在厦举办首映式补贴、支持拍摄基地建设、鼓励影视服务出口等。

 

信实尚影娱乐法团队在11月15日协力思明区宣传部及思明区影视协拍小组办公室,在首次思明区影视产业交流会上,以影视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为主题,与在厦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进行了分享交流。

 

尚影团队将这次分享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文本形式的整理,文章将从影视产业链、影视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影视作品的权利保护、影视产业的风险防范四个方面切入,宏观性地对影视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可能涉及到的风险问题进行一次概览。在本篇中,我们主要对影视产业链中的部分典型法律风险问题做简要介绍。

 

一、影视产业链

 



相对于其他各大行业,影视行业涉及的面更广、人员更多。从环节上来说,可以将它分为制片商、发行商、院线、影院、观众。在更后段还有衍生产业,所谓衍生产业,打个比方,年轻观众或者家长带着孩子们去看《复仇者联盟》系列电影,电影结束后,他们会在影院的周边贩卖处或者卖玩具的场所购买喜欢的超级英雄形象的玩偶,这就是衍生行业的一部分。衍生产业在我国还处于有待深度开发的状态,有一些企业开始专营影视项目或大IP的衍生产品的制作发行;而在好莱坞,衍生产品开发已经成为影视行业的重头,院线票房收入在项目的总收益比例上可能远低于衍生带来的利润。即使是以主题乐园产业为主的迪士尼,根据其2018财年公布的财报,囊括IP授权与衍生品零售的“消费品与交互媒体”业务板块,也为迪士尼贡献了46.51亿美元的年营业收入。专为漫威、DC、哈利波特等超级IP制作衍生公仔的Funko,其产品在全世界畅销。在其10月31日刚刚公布的2019财年Q3财报中显示,季度营收达到2.23亿美元,三个月的净利润为1555万美元。衍生品开发能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影视企业带来可持续、高比例的收入,因此在影视IP开发的前期,我们就应当对后续环节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好充分考量。

 

回到产业链条,我们以制片商的角度来看,在前端环节又可以往下细分出一个二级链。从剧本创作开始,项目会成立一个主创团队,接着加入投资商,资金落实之后进入正式拍摄制作,摄制完毕拿到公映许可证——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绿底龙标,就进入了宣发环节。在这样一个环节众多、涉及主体繁杂的产业中,链条的任何一部分都有可能发生纠纷,因此需要对这些环节进行关注、计划,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而在很多时候我们做法律风险防范应该在前端环节,因为风险往往是藏在前端的,后面爆发出来的时候是结果。

 

在前端环节中应当关注的问题,以下将做一些简要的阐述。

 

1.在剧本创作阶段,制作方的首要关注点应当是权利审查,而权利审查重中之重,是找到权利的归属。

 

剧本创作通常是两种方式,现在最热门的一种是改编原有一定口碑和热度的优质IP,要求从原创的网文连载、小说、漫画的作者那里得到一定时期内的某种许可,或者买断整个著作权,即著作权转让;另外一种创作方式是制作方对某些IP非常感兴趣,便委托自己的员工或是聘请专业编剧,请他们根据这些IP的核心元素进行创作,这样诞生出来的作品某种程度上是原创,但很可能已经涉及到IP改编的问题。

 

在这过程中,无论是许可、转让,还是自主创作的剧本创作方式,我们都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风险,制作方尤其需要注意其使用到的所有IP的著作权源头,否则容易陷入侵权纠纷。如若纠纷被推至公众视野,在电影正式上映前或上映后出现都会对票房产生很大影响,更直接影响到资金的顺利回收。

 

2.投融资方面,在前期尽调,涉及到投资方之间权利、利润分配时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近几年投资过亿的影视项目笔笔皆是。成本巨大的项目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一家公司可以包揽,往往有多方投资加入,投资方很多时候不单单带来了资金,也带来他们在宣传发行的渠道资源。在这样协作完成的大体量项目中,投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因为各方之间未必是互相熟悉信任的关系,所以前期的尽调非常关键。当我们讲到企业的并购、IPO上市的时候常常说到尽调的重要性,而投资影视项目的尽调与之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更加予以重视。

 

涉及到投资、预算,和资金相关的条款当然都要格外谨慎,同时还要引起特别关注的依旧是著作权的问题。参投项目前,投资方需要调查制作方是否拿到了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所有后续权利。例如制作方购买了一个小说IP的改编权用于拍摄电影,就存在着后续把电影继续开发成游戏的可能性。那么制片方是否有权利去开发这款游戏?可能在前期拿到的原始著作权许可只给了制片方在一定时间内拍摄电影的权利。虽然电影作品有其独立的著作权,但改编成游戏应当取得原小说著作权人的同意。这个问题是制片方在立项前期就需要考虑到的,否则游戏如果在著作权有瑕疵的情况下上市,就会面临与原始著作权人的侵权赔偿纠纷。我们在尽调中需要确认这一点来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

 

3.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要明确主控权。

 

主控权的确立需要明确的约定。一个项目的牵头者未必是注入资金最多的投资方,但原始的核心团队会因为前期的主导、对创作的大量投入,自然而然地主观认为“这个作品是我们公司的”。然而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主控权往往会发生纠纷,也就是说随着制作过程中各投资人出资比例的变动,主控权有时候会被“抢走”。

 

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当最终决定权保留在核心团队手上,可最大程度保证作品的主题方向和创作质量不因投资比例变动而变动;从后期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后期投资者可能投资金额非常高,因此,制作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将直接影响其将来盈亏。在此情况下,在合同中需要设置相应条款,当某些条件被触发时可以使投资人或是安全退场,或是获得主控权。如何合理适当地设置这些条款,是合同内各方需要去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