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与文章 > 信实观点

返回

金鸡时间!我们来聊聊影视产业法律风险防范(中)|信实观点·尚影娱乐法团队

发布于: 2019-11-24 16:50:04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尚影娱乐法团队


尚影娱乐法团队是福建较早成立的娱乐法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毕业于UCLA(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NSW(新南威尔士大学)、国立清华大学(中国台湾)、厦门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团队多位成员除具有知识产权、公司等法律专业学位外,还具有艺术市场、音乐表演、传媒、工科等跨学科学位背景。团队为影视听传媒企业、游戏企业、体育企业及明星个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若您有需求或了解更多娱乐法动态,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团队公众号:

 

32届中国金鸡电影奖(第28届金鸡百花电影节)颁奖典礼于11月23日晚在厦门海峡大剧院圆满举行。王景春、咏梅凭借《地久天长》分别摘得最佳男主角和最佳女主角。最佳导演奖执导《红海行动》的林超贤获得。最佳故事片奖花落《流浪地球》。

 

从今年起,金鸡奖恢复到一年一评,这对所有电影人是欢欣鼓舞的喜讯,也预示着我国电影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上一期文章中,尚影娱乐法团队简要介绍了影视产业链和其前端环节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本期文章将继续对影视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些解读。


二、影视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宪法》的法律渊源

 

影视行业的发展有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与第四十七条体现了支持包括影视行业在内的文化事业发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影视产业链相关法律与行业规范

 

具体到影视行业实际操作的法律与行业规范上,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为行政管理类行业规范。如《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电影投资、开发、发行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流程进行,需满足其条件,符合其要求。如电影送审前,制片方通常会进行内审,这就要求制片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充分透彻的认识,做到节省甚至避免在行政流程上因为重复送审花去的多余时间,尽可能快速地推进作品上映。这也可以反映出进行合规审查的重要性。

 

二为项目链条内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投资人与投资人、与导演编剧演员等工作人员、与著作权人等主体之间关系的界定,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部分电影业务相关内法律法规及政策示例

 

在互联网上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搜索结果达到五六十部以上,且不包括地方上较为细节的产业政策,这个数字目前还在不断递增。可想而知,我们在影视剧项目的制作过程中需要厘清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则关系到基本的业务流程,小则也可能为项目争取到部分当地财政给予的产业补贴。

 



影视重要相关法律

 

 

3.影视产业的核心权利——著作权

 

在整个影视剧的制作和放映链条中,核心权利是著作权。它是影视行业的核心资产,包括影视剧本、影视作品本身、影视歌曲音乐等等。

 

我们常讲某某作品、某某品牌是一个“大IP”,IP的这个概念指的是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作智慧财产权,国内称为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包括我们之前反复提及的著作权,也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甚至商业秘密,种类繁多。在这其中,著作权和影视行业最为相关。比如我们非常熟悉的金庸作品,以及一些累积了大量读者、有很大知名度的系列网文等等,它们都是影视项目的IP源头。

 

小说作者拥有IP的原始著作权,制片方改编剧本需要在取得原著作权的基础之上进行——到这个环节相信读者们都有所了解,而复杂的部分在于,改编的剧本也获得了独立的著作权。事实上在创作过程中,由于剧本要求变化或是其他创作者的加入,从初稿到终稿间一般会产生数个版本。依据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只要一个版本有其独创性,那么该版本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每个版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例如有些导演在拍摄过程中习惯边拍边改剧本,那么“导演版剧本”就拥有了单独著作权。

 

至于是否去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非著作权产生的法定程序,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证证据效力。著作权的产生始于作品完成之日,不依赖于任何行政程序审查,无关作品是否发表,且所谓的“完成”指的是作品是否已具备必要的独创性,不限于创作过程的任何阶段。

 

到这一步我们只讨论到剧本开发阶段的著作权,电影本身也有著作权,它是独立于剧本的著作权,更是独立于原始IP(如小说)的著作权。进行这样的梳理之后相信诸位读者可以看到一个长而复杂的著作权链条,每个环节间“一环套一环”。以上述的导演版剧本举例,许多制片团队会忽略一个问题,即导演是否有权利在拍摄现场对编剧版剧本内容进行改动?虽然导演是创作团队的灵魂核心,有极高话语权,往往默认他可以改动剧本,但这恰恰是在合约中需要被明确的部分。再例如,在衍生品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一个主角形象的玩偶需要得到链条上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存在侵权纠纷的风险。若项目的推进是基于一个有瑕疵的著作权链条,在制作过程中甚至作品上映后将潜藏着各种问题。

 

4.其他影视相关法律

 

除著作权之外,影视行业还牵扯着其他繁多的权利,一个项目囊括数量众多的参与者,我们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合同让各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让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应当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是找法院、找其他机构,或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基础是双方对多数问题能达成共识,而共识需要白纸黑字的记录,需要明确的概念和定义。这就是合同的重要性,它贯穿了影视剧本创作、影视制作、发行、收益分成的全流程。

 

行业相关人士对于业内的术语定义通常有共同默契,但若没有合同的具体约定,一些关键条款的定义没有被文字固定,便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对“正式开拍”该如何定义:小说著作权人把权利许可给制片方进行拍摄,但合约中约定如果一年之内没有正式开拍,著作权人会将所有权利全部收回。一年期满,制片方被起诉,但被告答辩举证其已经召集了工作人员、计划了排期、拍了宣传片花等等,已经开拍。在这个部分双方就出现了意思偏差,因为原告认为的“正式开拍”应该有开机仪式等正式程序,纠纷由此产生。所以我们需要在合同中予以关键条款明确的定义

 

和影视行业相关的其他重要法律还有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后续我们会用案例简要说明;当然还有用来规制和保障影视产业的制作发行主体的公司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它界定了制片方和导演、编剧、明星、其他所有剧务人员的关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面对战线长、变数多的影视行业,保险法也往往会嵌入其中。各部门法律背后涉及到的深层问题绝非短短文章可蜻蜓点水地浅谈,尚影娱乐法团队将在之后的文章和其他分享渠道中与读者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