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审查的必要性问题探讨|信实观点·天致团队
发布于: 2019-11-27 11:39:37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 范培水(莆田分所)
来源:信实天致团队
笔者在接受咨询时经常被问及借条是否过期?也屡屡遗憾地看到当事人珍藏了多年的借条、欠条在准备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致使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大幅度增加。笔者亦曾代理过一起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借款本金近百万元的巨额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存在债务转移,该案虽自约定的债务承担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二十年,但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时止已经过二十年,笔者作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以已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成功使得对方当事人撤回起诉。故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来说,诉讼时效地审查十分重要,应予以充分重视。因此,特别撰写本文,厘清以下诉讼时效问题: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还是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法释〔2018〕12号(2018年7月23日施行):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施行),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总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债权,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全部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权,且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至今未提起诉讼的均已过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权,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文列举如下范例予以说明:甲于2015年8月30日借给乙一百万元款项,约定乙应在一个月内(即2015年9月30日)还清借款,但乙逾期未还,甲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才提起诉讼,因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败诉风险极大;若双方约定乙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之内(即2017年8月30日)还清借款,但乙逾期未还,至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简称《民法总则》)生效时,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尚未经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则甲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即甲在2020年8月30日前提起诉讼即享有胜诉权。
二、最长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时点?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但是就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对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以权利发生的时间点为准,即在借款合同生效时开始起算最长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自请求权受到损害的时间点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被拒绝时,开始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那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的最长诉讼时效就是借款之日起20年,但若按照第二种观点,由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所以最长诉讼时效为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20年。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存在着不同的认定:
依据第一种观点即按照权利发生的时间点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的裁判如下:
(2018)赣04民终892号——万水生、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万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1998年1月1日本案借款人李某向出借人万某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万某未向借款人李某催要,直至2000年1月18日又重新确认了该借条,此后李某未向万某还款,2018年1月9日,万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和平于1998年1月1日打给上诉人万水生的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因此,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法律规定,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自权利人万水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经过20年,即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依据第二种观点即按照请求权受到损害的时间点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的裁判如下:
(2016)浙06民终956号——汤吟华与杨亦芳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杨某因需于1994年3月3日、1994年3月22日向汤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和6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由杨某出具的借条为凭。此后,杨某未归还款项。汤某遂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顾名思义,权利被侵害之日当区别于权利发生之日,上诉人认为应从讼争借款成立之日即权利发生之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的观点,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就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在其首次主张权利之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该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此时才可起算最长诉讼时效。”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权利发生的时间点为准。理由如下:首先,诉讼时效设计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加速资金流动、提高社会效率,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其次,债权人在将款项交付给债务人之日,便具备了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借款的权利,债权请求权已经产生;最后,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与最长诉讼时效设立的宗旨、意义背道而驰,按该观点,只要未约定还款日期,则债权人在经过了二十年、五十年、甚至上百年都可以主张债权,此时有违最长诉讼时效设立的立法本意。
三、债务承担是否影响最长诉讼时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从前述法律条文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可推断债务承担并不影响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该观点亦已有相关裁判案例予以确认:
(2019)川民终194号 成都搜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汉市食品公司肉联厂、四川省广汉市食品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肉联厂先后在工行广汉支行签订十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编号分别为91026、95040、96165、96099、97001、97004、97014、97019、97020、97022、97036,借款到期时间分别为:1992年10月10日、1995年12月8日、1996年12月31日、1997年1月2日、1997年8月2日、1997年8月9日、1997年8月28日、1997年8月30日、1997年9月16日、1997年9月20日、1997年10月25日。1999年1月27日,市政府为解决肉联厂资产转让及工行广汉支行贷款债务问题,在工行广汉支行召开专题会议,市政府、工行广汉支行、国资局、贸易局领导参加会议,各方共同商定,形成《会议纪要》,当中约定鉴于肉联厂转让资金按合同为880万元(其中转让金400万元和三年内上缴地方税收480万元),在归还工行200万元贷款后,余下680万元由市政府责成国资局分三年(从99年元月28日起)逐步归还,即应在2002年1月26前还清欠款。
2005年10月12日,工行四川省分行将工行广汉支行名下肉联厂尚未归还的欠款本金1196万元及相应利息作为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12年12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又将其持有肉联厂债权(本金1196万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13年7月16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四川日报》刊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联合催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受让的原工行四川省分行剥离的肉联厂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鑫和公司。2014年8月19日,鑫和公司与搜索文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鑫和公司将其持有的肉联厂的债权本息合计37466524.2元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139.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搜索文化公司。2015年9月10日,搜索文化公司向鑫和公司支付转让费139.8万元。2018年9月6日,搜索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债权对应的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间是1997年10月25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的权利此时就受到了损害,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故案涉债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晚为1997年10月26日,截止2017年10月25日,所有债权受到侵害的时间均已达到了二十年。如前所述,《会议纪要》并不构成债务加入和债务的概括更新,故搜索文化公司主张案涉债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2002年1月26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如搜索文化公司主张《会议纪要》构成债务加入,而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不仅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关系,但并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会议纪要》中有关部分债务清偿期限的承诺,也仅是债务人作出的债务清偿计划,并非双方之间另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承诺可引起普通诉讼时效中断,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以原债务逾期之日作为起算点开始计算。因此,即使《会议纪要》构成债务加入,搜索文化公司主张案涉债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2002年1月26日,亦同样不能成立,即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笔者认为,第三人债务的承担不能视为创建新的借款合同,所以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因第三人进行债务承担而有所改变,仍应以原债务逾期之日作为起算点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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