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例大数据研究报告|信实观点·天致团队
发布于: 2019-12-11 15:11:19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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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天同诉讼圈发表《金融机构刑民交叉案例专项研究系列之一——案例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天同报告”)一文,以2011年至2017年为时间范围,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各高院”)的247起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并从案件类型、所涉罪名情况、犯罪人员身份、法院处理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整理和总结。天同报告为我们探寻全国范围内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典型问题与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为进一步探讨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在福建地区具有的特点与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律,我们参考天同报告所采用的检索方式、筛选标准等研究路径,以Alpha数据库作为数据来源,同样以“当事人信息:银行”“全文:涉 罪”“案件概述:涉 罪”为检索方式,将地区限定为福建省,时间选定为2016年—2018年,对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例的大数据进行研究,但在研究角度上,我们一方面参考天同报告采用的案件类型、所涉罪名情况、犯罪人员身份、法院处理方式等角度,并进行横向的比较,另一方面结合福建地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另外从案件标的额、地区分布等角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对福建地区此类案件的整体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
根据上述检索方式,我们检索取得裁判文书计948份。其中,判决书计323份,裁定书计624份,通知1份。从检索结果来看,涉及程序问题的裁定书、通知之数量系涉及实体问题的判决书之数量的近2倍,反映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的问题主要是诉讼程序问题的特点。
因不少裁判文书实际上涉及同一当事人或者同类案件,为使研究结果更具有准确性与代表性,参考天同报告的筛选标准,我们也以终审即最高审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并将涉及相同当事人但涉及不同审理程序的案例视为1份,将同一当事人涉及的同类案件视为1份,为此共计筛选取得的裁判文书计351份。其中,判决书计60份,裁定书计291份,在数量倍数上,裁定书数量系判决书数量的近5倍,由此更进一步反映出在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的问题上,程序之争系兵家必争之地的显著特点。
根据上述筛选结果,结合上述研究路径与角度,我们将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例大数据的研究结果分述如下,并将与天同报告采取相同研究路径与角度的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以期作为进一步的参考。
分析上述图表可以明显发现,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案件标的额大部分在50万元以下,其比例高达83.69%,案件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仅共计4.53%(1.21%+3.32%)。我们认为,其原因在于研究的样本数据均选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限于级别管辖等原因,该类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普遍较小。
对比分析上述图表可以发现,福建地区涉及的案件类型中,信用卡纠纷与保证合同纠纷的比例共计62%(39%+23%),接近于天同报告统计的全国范围内由最高院及各高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占的比例计63%,而福建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仅为17%。经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福建地区的案件类型中,系因涉及大量的信用卡盗刷、透支案件,该等类型的案件比例约占73%。受限于信用卡的额度等原因,该等类型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通常较小,这也进一步反映出上述福建地区该等类型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普遍较小的特点。
如上所述,在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大量的信用卡盗刷、透支的案例。为此,经进一步分析,发现泉州中院审理的该等类型案件的比例最高,达到40.46%,但同级别法院即龙岩中院审理的该等类型案件的比例最低,仅为1.15%。从经济发达程度、管辖范围内的人口数量等各角度分析,尚未能发现或者解释上述图表体现的地区差异之特点,但从裁判结果以及上诉率、改判率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后,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从裁判结果上看,涉及信用卡盗刷的案件,继续审理即按照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进行审理的比例达到69.81%,显著高于驳回起诉即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进行审理的比例计30.19%。驳回起诉的主要裁判理由在于:
1.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立案侦查。
2.原告仅举证其信用卡被异地盗刷,但未能举证信用卡系随身携带。
3.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与其所称信用卡被盗刷的时间间隔过长。
4.原告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如在手机验证码支付的场合中。
至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其往往涉嫌诈骗犯罪,且因系同一当事人,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均系按照驳回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即按照先刑后民处理方式处理的比例高达99.52%。
就信用卡盗刷、透支的案件而言,上诉率与改判率均普遍较低,比例分别仅占17.65%、4.44%。在上诉案件中,其审理结果也均以维持原判为常态。个别改判的案件,其比例仅占4.44%,较不具有代表性。
在涉及罪名即犯罪类型的方面上,福建地区的情况与天同报告所涉及的全国范围的情况几乎呈现相反情形。即,除在其他罪名方面,两者比例因分别为2.28%、3%而相差不大之外,在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罪方面的比例,均全部呈现差异较为悬殊的情形。其中,以金融诈骗罪的情况最为典型。进一步分析占较高比例的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这三个类型的犯罪涉及具体的罪名,两者之间既存在相同,也仍存在明显差异。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同样基于福建地区该类案件中因存在高比例的信用卡盗刷、透支案件的原因,信用卡诈骗罪在福建地区金融诈骗罪这一犯罪类型中的比例高达92%,而天同报告涉及的全国范围内该类型案件中,占最大比例(55%)的案件罪名为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涉及的标的金额普遍较高,贷款诈骗罪在福建地区中的比例因此仅为7%。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无论是福建地区的数据,还是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占的比例均较高,即分别为86%(福建,骗取贷款罪)、76%(全国,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占的比例均为12%,呈现完全一致的情形。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无论是福建地区的数据,还是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诈骗罪的比例均占56%,再次呈现完全一致的情形,但在福建地区,盗窃罪的比例占22%,职务侵占罪的比例占22%,而在上述研究报告中的全国数据中,并无盗窃罪的比例,而是存在挪用资金罪,比例高达35%,职务侵占罪的比例较福建地区的数据小,仅为9%。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金融机构的交易相对方因在金融领域犯罪而作为犯罪主体的比例均明显较高,无论是福建地区的数据,还是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其比例分别达到79%、76%,但在银行内部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方面,福建地区的数据明显低于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经进一步分析犯罪人员的身份构成后,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交易相对方犯罪人员身份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在福建地区,交易相对方犯罪人员身份较不具有典型性,即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公司高管、公司工作人员之身份的其他身份之比例高达89%,但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在交易相对方犯罪人员身份的构成中明显占有较高比例,其比例分别为41%、28%,具有较为典型的特点。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在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构成银行内部犯罪人员方面,无论是福建地区的数据,还是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所占的比例较高,分别达到45%、34%(法定代表人),44%、33%(工作人员)。
对比上述图表可以发现,裁定驳回起诉即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系法院针对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无论是福建地区的数据,还是天同报告中的全国数据,其比例均分别达到86%、67%,且在福建地区中,继续审理的处理方式之比例仅为11%。
综上,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福建地区针对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系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刑民并行为例外。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的施行,可以期待的是,今后福建地区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将面临新的不同。